问题 | 认罪书签了还能改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付诉讼任务之前,人民法庭将审慎地评估刑事案件中的认罪以及认罚自愿性与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
倘若在调查过程中犯嫌人为非法手段所迫而表示认罪及认罚意愿,那么法庭有权修改或者撤销已经做出的认罪认罚裁定书。 众所周知,即使在证人签署认罪认罚书之后,他们依然拥有权利撤销对于自己行为给予承认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在校正裁决时对于其自愿与否进行深入的调查与评估,并检查认罪认罚书中所涉及信息的真确性以及合法程度。 若经审理过程确认认罪认罚书上的信息出现失误,亦或是犯罪嫌疑人因不正当因素被迫认罪认罚,法院则拥有相应权力进行更正甚至重新判定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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