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是怎么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严重犯罪的疑似人员,有权先行实施拘留。
此类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七种场景: (1)正处在准备阶段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已经贯彻了犯罪行为但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警方察觉到了; (2)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为其犯罪的犯罪分子; (3)在犯罪分子的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4)罪犯在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避追责或者逃离现场的; (5)存在有意销毁、伪造相关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之犯罪分子; (6)拒不透露真实姓名和住宿地址且身份不明确的犯罪分子; (7)具有流窜作案、多起案件、团伙犯罪重大嫌疑的罪犯。 针对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况的特别规定包括: (1)所谓流窜作案,是指在跨越城市或县级行政区辖区的范围内连续性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亦或是在常驻地实施犯罪行为后逃逸至其他城市或县份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2)多次作案则是指出现在多个犯罪场所,实施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 (3)而团伙作案则是指两人及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涉嫌实施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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