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侵占罪立案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
2、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3、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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