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执行地点、执行程序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在立案后,执行地点在拘留所,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后,达到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一般在看守所执行。 2、适用条件不同。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是: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人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羁押时间不同。 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为三十七日; 逮捕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具体延长多少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具体的案情而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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