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修改后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 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 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 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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