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怎样办理监外执行证明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需为已被判决的犯人办理监外执行证明,往往要求满足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患有极其严重的疾病必须借助医疗手段在外生活治疗、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无法自行照顾自身起居生活等。
首先,须由犯人本人生病、孕妇或正在哺乳的妇女、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的窗口,以书面形式向监狱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监狱将会对这些申请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若条件适宜,则会将相关资料送交至省级以上级别监狱管理机构进行批复备案。 在此漫长的过程当中,还需要提供包括病症确诊、鉴定在内的详尽资料做为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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