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由谁决定审理案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审理与裁决,通常是由我国人民法院所负责进行和决定。
当依法对一起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判断时,倘若罪犯正好符合暂时性地将其监禁于监狱外部执行刑罚的法定条件,那么法院必定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及时做出恰当而合法的决定。 然而,若是被判处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期间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得到妥善的医疗护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亦或是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情况下,则可以由负责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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