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标准需长期治疗者; 2.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 3.生活无法自理,若实施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者。 然而,对于那些产生自我伤害或自残行为的罪犯,一律不得准许其保外就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决定或批准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将相关决定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不够妥当,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递交书面建议给作出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机构,而作出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机构在接收到来自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之后,应该立刻对这一决定进行深入审查和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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