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制度涵盖了多种不同情形,总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首先,对于身患重疾,且病情急需在狱外得到有效治疗者,应当依法予以监外执行;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为孕妇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也应充分考虑到其特殊生理状况,赋予其适当的监外执行权利; 最后,对于那些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监外执行以保障基本生存能力,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同样应给予适当考虑。 以上各类情形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罪犯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的合法依据。 监外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处罚手段,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与具体规定进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