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几种类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被判刑者若存在诸多复杂情况,可以申请暂缓执行狱中拘役或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在监狱之外完成其剩余刑期。
此类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涉及如下几种情形: 首先,如果罪犯身患重大疾病,危及生命健康,需要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并且该治疗无法在监狱内进行,则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其次,如罪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则可申请暂缓执行狱中的刑罚,直至分娩完毕或过了哺乳期为止; 最后,若罪犯的身体状况已达到无法独立生活的程度,身患残疾等其他疾病,为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亦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被定罪并处以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是处在孕期或哺乳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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