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处罚,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问题 | 罪刑相适应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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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罪行、主观的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 1.主观的责任:包括年龄、责任能力、罪过形式、累犯、犯罪中止、悔罪表现等方面。刑罚对于行为人主观心态和状况的考虑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保护。 2.客观的罪行:罪行主要体现在犯罪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上。对于特定的罪行采取特定的刑罚加以惩治,正是刑罚的报应性情感的体现。 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整个刑法体系中体现于方方面面 1. 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合理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例如,立法上尽量制定具有一定幅度的法定刑,不宜过多地适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刑法中仅规定,盗窃罪处死刑,显然不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2. 量刑——结合客观罪行和主观责任,合理地量定刑罚。量刑时应当兼顾行为与行为人两个方面(即主观与客观) 3. 刑罚执行——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进行减刑、假释等。 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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