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需暂时实行监外执行的主体,主要是那些已被判定应处长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罚金等刑罚的服刑人员。
这类人具备此类情形时,便可暂时实行监外执行: 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监狱外接受治疗; 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又或者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若实行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会因保外就医而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罪犯,以及那些故意伤害自己或自残的罪犯,则不适宜实行监外执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关于是否实行监外执行的决策过程,有着严谨的审批程序,以保证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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