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糖尿病并发症能监外执行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糖尿病并发症状况能否得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之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病情的严重性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审慎考量。
倘若糖尿病所引发的严重并发症致使患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能力甚至对其生命构成潜在威胁,且满足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那么便存在获得批准的可能性。 然而,若病情尚属轻微,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那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将相应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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