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期间得抑郁症能否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执行监禁制度时,犯人若不幸患有抑郁症这一疾病,往往并不能够直接作为申请减刑的条件。
在常规的司法审判中,对于罪犯是否有资格提出减刑请求,主要是基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考量,例如其对所犯罪行是否有所反思并且深感懊悔,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是否积极参与劳动和学习活动等等。 然而,抑郁症并不被视为法定的减刑情节之一。 但是,如果抑郁症给罪犯的改造表现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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