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两次前科能不能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有两次前科的罪犯能否获得减刑,我们必须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
通常来讲,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悔罪或有显著的立功表现,他们仍有可能获得适当的减刑权益。 然而,罪犯的前科问题很可能在法院审理其减刑请求时成为决定性的考虑因素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明显的立功行为,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减刑处理; 而对于具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应该给予减刑: (1)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事实真相,且经过查证证实属实的; (3)在科技创新方面展现出重要成果的; (4)在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舍己为人的;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的;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前科会对法院对罪犯矫正表现的评价产生影响,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前科就是禁止减刑的必要条件。 因此,是否予以罪犯减刑,法院将依照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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