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的具体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关于被判刑者的监外执行具体实施流程说明:
首先,对于那些身患重症疾病且必须进行保障医疗的犯人,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特定的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然后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审批以确保合法合规; 其次,如果被告方认为对被判刑者实行暂行监外执行不合适,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正式意见给批准暂行监外执行的机构,经过批准后的机构亦需要立即对负责监管这些犯人的监狱进行改良提升; 第三点,犯人在监禁前夕,监狱需填写并递交《罪犯出狱登记表》至执行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同时将批准暂时监外执行的决定一并递交; 最后,在监狱服役期间,若犯人能够真心改过或者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原关押监狱则须依法向法院提出关于累犯刑罚减轻或者假释的解释。 无论何时,暂停执行的情况一旦消失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重新接受监管; 而当刑期结束之后,仍由原来负责关押的监狱负责释放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对于家庭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他们的资料和档案可直接移交给他们所在地的监狱管理机构,并由这个机构指定附近的监狱来全面管理。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四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 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五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在罪犯离开监狱、看守所之前,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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