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经由法院宣判之后,若发现存在被忽略或尚未判决的罪行未被审理,则必须为这些遗漏的罪名进行单独的审判裁决,随后再将其与先前已判定的罪行相结合,依据一系列特定的法定规则,来决定最终应被执行的刑罚时间长度。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主要的原则: 1.除了那些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案件之外,所有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都应该以累加刑期作为基础,然后在这个上限以下、多个刑期中最高的刑期之上,充分考虑多种因素,诸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罪犯的个体情况等,以酌情确定所要执行的刑期。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长期限亦不得超过一年; 至于有期徒刑,鉴于这个刑种在听审时被判之刑期低于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长期限也不应该超越二十年; 而对于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疑犯来说,其最高刑期不应多于二十五年。 2.当数个罪行并列在一起被量刑时,如果这些罪行中的任何一个都包含了有期徒刑和拘役这两种惩罚方式,那么就应选择有期徒刑这种惩罚方式来执行。 相反地,如果某几项罪名都包括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抑或是拘役和管制,那么在执行完有期徒刑或拘役后,原本被判处的管制还需继续被执行。 3.同样的道理,如果某几个罪行中同时被判处附加刑,这些附加刑的执行是不可免的。 只要这些附加刑法种相同,它们便可以被合成一体执行; 但若是法种种别不相同,便应各自独立执行。 另外,此前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被纳入新的刑期判决决定之中,使得此刑期计算的标准更为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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