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企业如何防范债务违约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企业如何防范债务违约 企业要防范债务违约的,可以在产生债权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分公司欠债,能要求其总公司清偿吗 分公司的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来清偿: 首先,用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它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需要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后,分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由总公司清偿剩下的部分。 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管理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质上也是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就要总公司对其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债务金额大小选择被告。 在小额诉讼中,将分公司列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较大时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需要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为了防范债务违约发生,可以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担保有多种方式,如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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