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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该如何处置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
如被宣告缓刑之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触犯新的刑事罪行或者在判决宣告前仍有其他未被审判的罪行,则其缓刑将会被撤销,针对其新犯下的罪行或新被发现的罪行依法作出判决,并将原罪与新罪所应承受的刑罚,依据本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加以计算,进而决定其实际面临的刑罚执行。
从这些条文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即使是在缓刑期间发生的非故意性的过失犯罪,亦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同样地,如果缓刑考验期间内有新罪案发,不论此罪是否出于故意,在经过数罪并罚后,终将面临实际执行的刑罚处罚。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细规范,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国务院公安部门对于缓刑的监管规定,且情节严重者,应立即撤销其缓刑,并执行原有的判刑。
由此可以看出,任何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只要其行为达到特定的严重性标准,便应立即撤销缓刑,执行原定刑罚。
实际上,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人员的个人自由已经受到了相当程度的约束,他们还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更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再次犯罪。
按照法律的明确要求,倘若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度涉及新罪行,那么他的缓刑将被撤销,接着需要对其新罪行及原有罪行进行数量合并的刑事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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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0: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