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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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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建筑市场监管司。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九)城市建设司。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村镇建设司。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部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组织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按规定承担组织拟订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7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现任领导
1、部长、党组书记:陈政高

陈政高,男,汉族,1952年3月出生,辽宁海城人。
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
1970年12月起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县、大连海运学院、共青团大连市委、长海县、大连市西岗区工作;
1993年2月起任大连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8年1月任辽宁省副省长,2000年12月起任辽宁省副省长,沈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2003年1月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5年12月任辽宁省委常委、沈阳市委书记;
2007年12月任辽宁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沈阳市委书记;
2008年1月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
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党组书记。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

2、副部长、部党组成员:陈大卫

陈大卫,男,汉族,1955年2月生,辽宁沈阳人。
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4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98年任贵州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2001年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3年任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党的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3、副部长、部党组成员:齐骥

齐骥,男,汉族,1954年10月生,辽宁昌图人,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结构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2001年任建设部党组成员;
2007年任建设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4、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王宁

王宁,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湖南湘乡人,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辽宁建筑工程学院建工系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2013年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5、纪检组组长、部党组成员:石生龙

石生龙,男,满族,1955年10月出生,辽宁庄河人,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航空学院金属材料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
历任监察部副处长、处长,中央纪委处长、室副主任、室主任;
2006年8月任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2008年5月任广西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现任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纪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组组长、部党组成员。

6、总规划师 唐凯

唐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1980年12月清华大学建设学院毕业;
1981年1月至1982年8月在核工业部二院从事建筑设计工作;
1982年8月至1985年5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研究生,1985年毕业获工学硕士学位;
1985年6月至1991年6月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规划局任科员、副处长;
991年6月至1999年9月在海口市任城市规划局局长、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9年9月至2010年5月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并担任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副会长,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7、总经济师 冯俊

冯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2000年任建设部法规司司长;
2008年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司长(主任);
2010年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
2013年12月起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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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