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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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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征收人委托,对被征收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阻止拆迁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法定房屋征收单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不得作为征收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征收。

一、房屋征收的主体

根据职责划分,可以分为批准主体和实施主体。

  1,批准主体

  批准主体就是享有房屋征收决定权的机构,谁有权征收我们的房屋?那么首先要搞清楚征收的概念,征收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集体或者个 人的某项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措施。从法律概念上来讲,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对财产征收首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 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8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 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 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以看出,征收是一种国家的行政行为,是一中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 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我国市县级政府包括:县政府、区政府、县级市政府、 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直辖市区政府。上述政府均属于市、县级政府,那么是否所有的市、县级政府都有权决定房屋征收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依据该条例第 9条规定有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必须同时具备有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的城乡规划;本行政区 的房屋征收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四规划、一计划化。有的市区政府由于没有本行政区 规划或计划就无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只有市政府才能做出。直辖市政府属于省级政府不能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2,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指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仅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还明确了实施配合部门。

  依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门是一种法律授权的部门,由市、县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将实施部门交由其委托的行政机关或单 位。决定权在市县级政府,条例没有作统一的规定。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代表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市、县政府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 此,房屋征收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哪些部门有资格接受市县政府的委托,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可见各级政府为落实工作指导原则应尽量对口 管理,委托本级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宜。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依据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于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委托拆迁公司、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或个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的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3)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5)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6)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7)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8)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9)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0)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11)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12)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13)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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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