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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刑人员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实施刑罚期间,若切实遵循监管法规,积极接受教育矫正,并确实展现出显著的悔罪之心,或者存在贡献突出的行为表现,则可能获得减刑;
倘若出现如下所述的重大立功表现其中的任何一种,将会得到更为严格的减刑审批:
(1)有效制止他人重大犯罪行动的行为;
(2)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严密查证属实的情况;
(3)具备重大创新或发明创造能力的表现;
(4)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能够以身殉职、舍己为人的壮烈行动;
(5)在抵御自然灾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时,有显著表露的贡献;
(6)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拥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举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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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