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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多久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留置期间应控制在为期不超过三个月。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由最终决定采用留置措施的监察机构向其上级监察机构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该留置期可以予以延长一次,但所延长的时限同样不能超过三个月。
另外,倘若被留置人员涉及的罪行已被移交至司法机关并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那么这段留置期限将予以相应地扣除作为刑期计算。
具体来说,一天的留置期限可折合为两日的管制时间,同时也可以折抵一日的拘役及有期徒刑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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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