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经济犯罪减刑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2、职务类经济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以及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尤其是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严重妨害国家对经济的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诸如贪污掌管财物、利用职权贿赂、承包弄权谋私、未尽职务操守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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