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判定,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重要的判别标准: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其次,其所透支的金额必须超出了信用卡机构所设定的额度或期限; 再者,在被银行催款超过两次之后,三个月内仍旧未能偿还透支款项; 最后,行为人必须存在转移资产、故意躲避还款责任等恶劣情节。 例如,明明知道自己无力还款却大量透支,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款,甚至在透支之后逃逸藏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来逃避银行的催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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