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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定有效信用卡,骗取财物且数额达到五千元或以上者;
其次,法律辨认能力正常的行为人为实名申领信用卡,但提供了虚假身份资料而顺利取得并使用,骗取财物且数额同样要超过五千元或以上;
再次,凡被有权机关宣布作废的合法信用卡,行为人再次非法使用所骗取财物且数额仍然达到五千元或以上者;
最后,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私自盗用其账户上所属的信用卡,数额同样需要超过五千元或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除此之外,如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时的涉案金额达到一万元或以上的,也是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的。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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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