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事实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确立,法院通常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评估: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运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利用已作废的信用卡、冒充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而所谓的“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越规定限额或者期限制的范畴内透支,并经由发卡银行连续两次催收支付之后,超出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所借款项。 在作出判定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量持卡人的透支动机、偿付能力以及透支行为发生后面临的状况等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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