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算信用卡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凡事以侵犯他人财产为目的、违反信用卡规章制度并利用信用卡实施欺诈犯罪活动、致使财物被骗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皆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范畴之中。
比较普遍的信用卡诈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使用伪造或者虚假的个人身份证明来办理信用卡; 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 未经授权擅自盗刷他人信用卡; 利用“恶意”形式进行任意的透支消费且在发卡行发出两次催缴通知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信用卡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而且在发卡行发出两次催缴通知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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