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诈骗对象是否需要不特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集资诈骗罪的受害者群体须具备非特定性的特性。
非特定性的含义是指此类犯罪活动所针对的并非某个或者部分预定的个体,而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此方式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和无法预知的决策因素。 事实上,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筹集资金。 其本质特点就是向社会领域内的非特定对象进行资金的募集。 倘若只是对特定少数人群体实施集资行为,极有可能无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反而可能被判定为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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