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介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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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问题研究《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四)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五)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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