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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本金认定有几种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处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对于本金的定义和判定通常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情形:首先,被视为不良透支的信用卡本金,乃是在发卡银行实施二次或以上的催收程序之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款项、亦即超出三个月的期限后的透支金额。
其次,若涉及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失效的信用卡或者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的涉案金额,则一般将其直接认定为本金。
再者,倘若持卡人故意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转移资金,藏匿财产等恶意逃避还款责任的行为所涉及的欠款数额,同样会被视为本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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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3: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