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用信用卡不还诈骗罪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擅自盗用信用卡并且未能偿还借款的行为,其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我们必须结合多个层面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判断。
从通常情况来看,若借卡者在获取和使用信用卡时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意图,他们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成功地骗取了他人的信用卡,然后又恶意透支,尽管发卡银行已经多次催促其尽快还款,但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诈骗罪。 在司法实际操作中,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持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通常考察以下几个重要因素:明明知道自己无力偿还却继续透支,导致无济于事; 极度随意地挥霍透支得来的款项,最终致使无力偿还; 透支之后立刻离开现场或者更换住址,试图逃避银行的追款; 立即将款项抽走、转移,隐藏个人财产,以躲避债务; 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且拒绝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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