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案金额一般设定在人民币伍万元(含)以上。
具体来说,若行为人实施了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且其涉案数额均处于人民币伍万元至人民币五拾万元的区间内时,应被视为“数额较大”的法定情形。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此外,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样适用上述的立案金额标准。 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立案金额标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浮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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