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诈骗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票据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在实际上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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