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诈骗怎么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嫌诈骗的定罪,需要从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诈骗罪与他罪的区分两方面分析。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 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二、诈骗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诈骗罪与其他的特殊诈骗犯罪,以及特殊的诈骗犯罪之间,均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的关系,但是各个罪名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0种诈骗罪名具体分析: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票据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5.金融凭证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6.信用证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7.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8.有价证券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无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9.保险诈骗罪: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0.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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