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逮捕由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环节中,逮捕作为一种强度较大的强制措施,其批准机构应为人民检察院。
当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被拘留的人员进行逮捕时,若认为有必要采取此项措施,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给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批。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批的时间可进一步延长,最长可达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长期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以相应延长至三十个日历天数。 人民检察院在此类案件中具有尊严和权威,他们应当从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日历天数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请求,该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刻将被拘留者释放,且需尽快向人民检察院汇报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 此外,对于那些仍须继续调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相关单位可以依法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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