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怎么算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天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进行了解:
第一步,当公安机关针对已被拘留的人士,判断出需要进行逮捕处理的情况下,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3日内,向下属机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审批申请; 第二步,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提交审查审批的时间延续1到4个工作日不等; 第三步,如果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审批的时间还可延长至30日; 第四步,自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文书之后的第7个工作日开始,人民检察院必须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相关人员; 最后一步,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以上所有步骤所耗费的时间总和,即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即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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