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定要37天才能有结果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阶段所需时间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并不必定为37天。
通常来讲,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时,如若认为需要将相关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满三日内,报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阅并批准。 在此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形,譬如涉及跨区域作案、频繁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此时提交审阅和审核批准的时间上限可相应地予以延长,即从三日延展至四日。 另外,针对人民检察院这一环节,其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请求逮捕书之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严格来说,在这种常规情况下,通常的拘留期限可能会持续到37天。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发生时,例如检察院比正常审批周期更早地做出决定,或者公安机关因任何原因提前变更了对相关人员的强制措施等等,那么都无需等待完整的37天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