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办案流程是37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其办理案件的最长期限通常为三十七天。
若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需要展开逮捕程序时,公安部门须在拘留期限内的头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履行审查批准职责。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公安部门可将申请时间延展至四天,即从原规定的三天延长至四天。 此外,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情节恶劣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则需提交长达三十天的审查时间审批。 检察院必须在收到公安部提请批准逮捕的申请书后七日内,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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