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行政效能原则
分类
解答

一、行政效能的界定

  “效能”这个词的原意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而行政管理活动的效能,主要从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这四个方面体现出来。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不难想象,没有或缺乏行政管理能力的机关组织或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和发挥高的管理效能。行政效能界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1、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所谓行政效能合法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还应该包括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因为国家法律法规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违法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侵害,国家政令就不能贯通,令不行禁不止,就不能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同时也会对本单位的利益会造成损害。

  2、行政行为有利性原则

  所谓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的效率高、效果佳、效益好,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这一原则摒弃了高效率,但产生出的效果不好,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效能的有利原则强调: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的行政行为。但在判断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等诸多因素。

  3、行政行为目的正确性原则

  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只是依据效益的有无排除了诸多无效益和效益差的行政行为。行政效能必须摒弃那些以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以损害他 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但的确也实现了一定经济效益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严格依法行政,体现着政策水平、战略眼 光、卓绝的见识和运筹能力,效率高,效果佳,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的行政行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是行政效能的四 要素。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行政效能建设必须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利性,行政行为目的正确性原则。

二、行政效能测评的原则

  (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

  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是执行党和国家意志的过程,它的宗旨必须是始终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测评公共行政管理效能,必须看它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否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二)效能与效益一致的原则

  行政效能的高低主要看政府行政部门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地实现它所应承担的职能,圆满完成行政目标。而这些职能的较好实现,又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出来。为此,在测评过程中必须将效能与效益结合起来,综合进行考虑。

  (三)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的测评要坚持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一致的原则,即不仅要看政府行政决策、行政目标与执行管理活动的出发点,更要看其活动结果给人民带来的实际利益,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注重以工作实绩为测评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性原则

  对行政活动要全面综合地考察测评。既要听取政府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报告,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既要测算有形的经济物质 成果,又要重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反映变化;既要对比过去的情况,又要预测对未来的影响。总之,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衡量,综合测定,防止主观片面 和以偏概全。

  (五)公开性原则

  公共行政管理是面对社会的活动,其效能的测评要吸收社会公众的参与,测评的每个步骤及测评的结果要公布于众。从而有利于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政务,增强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行政效能原则相关词条

  •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 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虽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 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在我国,行政比例原则在许多单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 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 行政法中的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

  • 便利当事人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12: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