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定上报检察院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必定要由公安机关上报检察机构审理。
一般而言,若公安机关判定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则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后的法定期间内(通常情况下,这一期限为三天;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这一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公安机关将向检察机构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但是,如果案件的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逮捕,那么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公安机关将会释放被拘留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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