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三年了没找过我正常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时,若未得到任何通知或告知,那么意味着该项措施将被解除,并有可能转变为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
然而,最终的决定取决于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具体情况。 在监视居住效力到期之后,仅仅代表着犯罪嫌疑人享有了有限度的行动自由,但绝不等同于该案件已经完成了全部处理工作。 在此阶段,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仍然拥有权力进行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与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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