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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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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连结点(point 0f contact)又称为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或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法律意义

其法律意义表现在:(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所以,每一条冲突规范中至少有一个连结点,这样冲突规范才能发挥其特有的指定准据法的作用。(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或合理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三、连结点的法律选择方法

可以将法律选择的方法概括为如下几种:

(一)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这种法律选择的方法,实际上来源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如前所述,早在1314世纪,巴托鲁斯就提出了应区别法律的“人法”和“物法”的性质分别决定其域内或域外适用的效力。“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仅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范围内时,仍应适用于它的属民,即“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性质的,它只能且必须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域内的物,即“物法”只具有域内效力。目前虽不再作“人法”和“物法”的划分,但各国在解决法律选择问题时,仍坚持公法和私法、强行法和任意法、属人法和属地法等区分,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所以它仍是一个很重要和很实用的方法。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这来源于萨维尼首创的理论。现在尽管不再去找寻法律关系的“本座”,但各国在制定国际私法时,仍基本上是遵循萨维尼的方法,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为每种法律关系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并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所以,许多学者认为当今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学说都是萨维尼“本座”说的新发展。

(三)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是指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这种方法应该说是吸收了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了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导法律选择的方法,在晚近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肯定和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但为了减少法官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的主观任意性,目前许多国家的立法,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取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另一方面又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不存在时或适用该连结点指引的法律明显不合理时,法官即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以适当地限制或适当地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国的冲突法立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明确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问题等。

(四)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

这一方法又可称为“政府利益分析说”,它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柯里(Currie)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的。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认为应抛弃传统的冲突法规则,而代之以“利益分析”的方法,即对所涉各州的实体法所体现的“政府利益”进行直接的分析而决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实体法。这样一来,他便把整个作为间接调整手段的冲突法制度全部推翻了,故未能为实践所接受。但是,在冲突法的立法与司法中,着眼于一定实体利益的保护,以求得更合理、更公正的判决结果,的确是十分必要的。于是,在上个世纪末出现的许多新国际私法典中,以追求一定实体法利益的(利益导向)法律选择方法和法律选择规范开始发展起来了。

(五)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

这也是一种主张结合冲突规范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直接进行选择的方法。由美国学者凯弗斯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他在1933年发表的《法律选择过程批判》一文中,指责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解决。但他并不像柯里那样主张完全废弃冲突规范,而是主张法院在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时,应考虑法律适用的结果。而适用法律的结果应达到两个标准:一是要对当事人公正;二是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因此,在进行法律选择的过程中,首先是要审查诉讼案件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要仔细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最后是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公共政策。

这种法律选择的方法也可称为“结果导向”。它与上述“利益导向”冲突规则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3条规定的“婚姻中子女地位的确认,依婚姻举行地法或子女出生时的婚姻住所地法,视其中何者最有利于子女准正而定”便是如此。

(六)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

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求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判决需要到外国去承认与执行,则在法律选择时就不得不考虑执行地国有关的实体法和冲突法规则,以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例如1877(德国民事诉讼法》(1999年最后一次修改)328条规定,如果外国法院适用了与联邦德国不同的冲突规范并且判决不利于联邦德国当事人时,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这种判决。法国的司法实践也认为,如果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律适用上不符合法国冲突法的规定,便不能得到法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七)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即“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它是由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率先提倡的,目前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是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的一个法律选择方法。但近来,一些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已开始在侵权、婚姻家庭(如离婚)和继承领域有限制地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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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1: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