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期限和刑事拘留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的法定时效通常定为三个工作日,但在特定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至于那些跨区域作案、反复行窃或集体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当公安机关决定实施拘留措施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 被拘留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被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并同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其家属。 在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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