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拘留后案子多久到检察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法规之规定,当公安部门判定某位被拘留人士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申请的提交日期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申请提交日期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类案件中,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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