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34天了,也没有逮捕证,人能出来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这一特定情境之下,尽管当事人有可能获得人身自由,然而,这并非一个绝对可以普遍适用的准则。
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在此基础上加上由检察院进行审理和核准逮捕所耗费的7天时间,总计为37天。 若在第34天仍然未能收到逮捕令,则可能存在诸多不同的可能性。 例如,案件的相关证据尚未达到足够充分的程度,以至于检察院暂时无法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又或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较高,目前仍处于审查阶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者进行调查之后,若认为其需要被逮捕,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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