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能拘留多长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涉及到被拘留人员的拘留时长,通常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行政拘留及刑事拘留。
前者的拘留期原则上不应超出15个自然日,若遇并罚的情形则其累积最大期限不得超过20天。 而后者,即刑事拘留,其法定的拘留期限一般为3天,但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跨市、县流窜犯案、多发性犯罪或是结成团伙共同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因素,所受的拘留期限可依法予以适当延长,其最长期限可拓宽至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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