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了到底归谁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是依法打击犯罪活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此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当公权力机构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嫌疑人立案侦查时,若存在下述七种情况之一者,有权提前予以拘留: 1.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 3.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场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途中的;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上述任一情况,且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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