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久开始判决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从刑事拘留之日起直至判决执行完毕的时间跨度会受到诸如案件复杂性以及证据搜集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
较为简易的案件有望在数个月内完成审判和执行,然而,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公安机关认为需对被拘留的人员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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