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谁负责执行刑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处罚措施,而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行为或严重涉嫌犯罪人员而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刑事拘留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在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 若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形,则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发放释放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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